2024年11月2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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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荆律师谈“离婚难”问题
来源:中国网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1日作者:
法眼看社会:张荆律师谈“离婚难”问题


  离婚难是很多网友遇到的一个难题。妻患精神病,治疗无果后,丈夫提出离婚,法院驳回丈夫的诉求;小夫妻遭遇车祸,妻子高位截瘫,丈夫四次起诉离婚,均被法院驳回;妻子昏迷不醒,丈夫言爱拔管杀妻,深圳拔管杀妻案引发网友热论。婚该不该离?能不能离?离婚这么难?为此,《法眼看社会》采访了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张荆律师。

  访谈内容:

  【法眼看社会】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法眼看社会》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张倩。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女性婚姻维权专家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团队的张荆律师。张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社会》。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张荆律师】网友朋友们,女性朋友们,大家好。我们又见面了。很高兴这一期跟大家探讨离婚难的有关问题。

  【法眼看社会】三八妇女节,女性维权被大家提上日程。除了讨论热烈的反家暴立法,如何保障女性离婚时的权益也成为网友讨论的焦点。近日,王先生遭遇了离婚难的难题。有媒体报道李女士婚后因故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丈夫王先生以妻子的病情对他精神上和经济上造成双重打压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之后,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首先,我们先请张律师为我们讲解一下哪些情况下是属于可以判决离婚的条件?

  【张荆律师】你提的这个问题其实是很多处在离婚状态中的当事人想了解的情况。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坚持要离时,哪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符合以上几种情形,法院即会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另外,如果一方第一次起诉法院没有判离,在相隔六个月后,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根据司法实践,如无特殊情形,一般法院会准予离婚。

  【法眼看社会】如张律师所言,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定离婚的主要标准。那么,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标准如何认定或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请张律师给我们网友解析一下法条的规定。

  【张荆律师】好的。那么结合上面的法条规定,我逐条解析。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种情形要求起诉一方须证明对方与第三者不仅仅是外遇关系,在程度上还要求达到同居或者重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构成重婚?一般来说,是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办理结婚证或假结婚证,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以夫妻名义开展社会交往活动等情形。这方面取证的难度非常大。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关于家庭暴力也是网友们非常想了解的一个细节。是不是夫妻之间只要动手就一定构成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存在家暴,是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殴打的次数,二是殴打的程度。如果偶然双方因为冲动动了手,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认定为家暴。当然这种动手的程度如果很严重,就另当别论。夫妻之间如果对对方长期虐待、或者遗弃,当然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不仅如此,还要受到其他部门法的追究。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个情形比较容易理解,我就不展开分析了。但有一点是,起诉一方需要对此提供证明进行证明。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这一条规定指的是,双方持续的分居达到两年,并且,分居的原因是因为感情不和,而非工作或其他原因。

  不知我的解释网友们是否看明白了。有一些规定,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例来解析更容易理解一些。如果大家有什么疑问,可以访问我的个人网站,里面有详细的案例介绍,可以理解的更准确一些。

  【法眼看社会】在本案中,王先生称妻子的病情给自己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双方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可言,满足了感情破裂的法定离婚条件。为何法院却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荆律师】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在王先生一案中,其妻子患病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基于王先生因婚姻关系对其妻所产生的抚养义务,如果要离婚必须要对其今后的生活进行妥善安置后,才可以进行。否则,由于王先生对其妻抚养义务的终止,会导致其妻今后生活无法继续。因此,从法律规定、公平正义等角度,法院采取了驳回判决的态度。

  【法眼看社会】该案和前段时间网络热议的另一个案子有着相似的结果。南京的小夫妻遭遇车祸,妻子瘫痪在床,丈夫在照料了两年后无法坚持,四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被驳回。丈夫感叹,离婚真的这么难?哪些情况法院将判决不准离婚?

  【张荆律师】类似这样的案例其实还有很多。事实上,夫妻之间自缔结婚姻关系之日起即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与妻。这种夫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所保护的核心内容体现出来的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权利享有及义务的承担。那么,在《婚姻法》明确规定双方对彼此负有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如果有能力的一方对弱势的另一方所承担的抚养义务没有尽到或期望法律关系的解除,来摆脱这种义务的承担,势必与法律所规定的抚养义务的承担相违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有的网友可能会问,那又如何来保护男方的权利?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所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平、有序。诚然,男方因女方患病承受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压力。但这种压力相比较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来说,其属于强势一方,法律及执法者自然会倾向于维护弱势一方的利益。

  【法眼看社会】针对离婚难的问题,很多网友发来了自己的疑问。有这么一个案件颇有争议:丈夫离奇失踪,妻子刘女士带女寻夫,无望之下起诉离婚,哪知丈夫登记结婚时竟用的是假证,丈夫身份无法确定,法院以没有明确被告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那么请问张律师,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张荆律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主持人所提到的这个情况,不符合第二项的规定。因此,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法眼看社会】这个案例中的刘女士怎么办?难道真的被困围城毫无办法?

  【张荆律师】她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来解决。

  【法眼看社会】这种情况下,作为婚姻登记的行政机关对此有无责任?

  【张荆律师】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核双方的身份证件时,应当持审慎的注意义务。但据我了解,目前的婚姻登记机关的设备还没有达到能够甄别身份证件真假的程度。对此,登记结婚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份自己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我个人认为,并不能单纯地把持假证登记结婚的后果全部推到婚姻登记部门。

  【法眼看社会】有很多留守妇女发来咨询:丈夫外出打工,一去不回,感情破裂提起离婚,无奈找不到丈夫,这婚该怎么离?

  【张荆律师】这种情况下,只是涉及到法院如何送达传票的问题。一般来说,当事人如果不到庭应诉的话,法院可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来通知被告应诉。被告不到庭并不会导致当事人离不了婚的后果。

  【法眼看社会】很多网友感叹,离婚真的是费时费力,心力憔悴。有网友提出,想离婚方可以和对方分居。法律规定分居满两年属于法定的离婚条件,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肯定会判决离婚,是这样吗?

  【张荆律师】是的。但对双方分居应做法律意义上的理解。双方分居必须是持续分居达到两年以上,并且如果同处于一个居所内的分居,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能够证明。这种情况下符合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法眼看社会】前面我们谈到了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原因在于保护弱者一方的权益,可是也有网友提出:保护一方的利益必须以牺牲另一方的幸福为前提?妻子的利益是被保护了,丈夫的利益谁来保?难道真的要像深圳拔管杀妻案中那样,逼得丈夫杀人解脱?对此,您怎么看?

  【张荆律师】缔结婚姻必然会产生法律后果。当男女双方结为夫妻时,双方即应当对对方的意外情形有法律意义上的义务。男方当然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这种追求必须以对女方进行妥善安置为前提。否则即会出现,在婚姻关系中,一方的生存正在发生危机,而一方却置此于不顾,去追求自己的幸福,这种情况下,无法是于法还是于社会公德都是不能被人们所接受的。

  【法眼看社会】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张荆律师】我想起在许多的西方电影中看到的结婚镜头, XXX,你是否愿意娶xxx为妻,按照圣经的教训与他同住,在神面前和她结为一体,爱她、安慰她、尊重她、保护他,像你爱自己一样。不论她生病或是健康、富有或贫穷,始终忠於她,直到离开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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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在庄重的结婚仪式面前,这样的宣誓并不是空洞的几句话,而是需要我们真正了解,在婚姻里我们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法眼看社会】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眼看社会》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张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张荆律师】谢谢大家,希望能听到大家和我不同的见解与我共同探讨。

  【法眼看社会】再次感谢张律师的参与。如果有网友还需要进一步的咨询,可以拨打张律师的电话(13601159788)进行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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